LY案与法治

LY案件山东女生跳楼事件,让我对某些高呼“法治”的人心生警觉:他们既不懂法、又不讲理,既懒得学习法律常识、又无力进行逻辑思辨,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借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请问,法治的推进,究竟要靠立法、司法,还是比赛谁的校友更多、谁的嗓门更大?喷就喷,何必标榜“法治”浪费大家时间?

我也不是法律专家,粗略学习了相关法律,个人评价如下:

  1. 检方公布了嫖娼的证据,这是不可回避的事件关键和定性前提。
  2. 因嫖娼事实存在,所以按玩忽职守而非滥用职权定性,应该是准确的。
  3. 陈大状所谓“故意伤害罪”无论如何不成立,因刑法已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的适用优先于故意伤害,且警方无故意伤害动机。
  4. 起诉后认定罪行轻微不判处刑罚,或者不起诉,应在两可之间。考虑到社会效应,不起诉更合适。
  5. 维护执法的警察,比维护抗法的嫖客,更符合社会公平。
  6. 此事对大众的启示是“不要违法”和“公民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而非“不要吃太饱”。
  7. 公务员嫖娼充其量只是治安处罚和花边新闻,不要做出杀人犯的架势来抵抗。警察抓嫖时偶遇逃犯的事情并不少见,嫌疑人怎么抵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用什么手段来控制。
  8. 有人认为警察不该抓嫖,这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如果呼吁嫖娼合法化,那么应该在立法层面推动,而非呼吁警方放松执法。
  9. 呼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是好事,但通过造谣、传谣、曲解、骂娘显然无法实现。
  10. 批评官方删帖和关键词过滤。很难想象一个靠宣传力量上台的政权在若干年后在宣传上能如此又蠢又坏。头痛堵嘴,脚痛也堵嘴。能用阳谋解决的问题,非得用阴谋。

以上。
学而时习之的老狼